洗钱
洗钱指将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通过金融机构以及各种手段掩饰、隐瞒其来源和性质,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,从而达到占有违法收入、逃避法律制裁目的的行为。
广义的洗钱除了狭义的洗钱含义外,还包括:
l 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,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;
l 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,以达到占用的目的,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;
l 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,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。
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,并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。随着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在我国日益严重,洗钱行为已成为我国目前严厉打击的对象。
洗钱&反洗钱
² 洗钱的起源
20世纪20年代,在美国的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以阿里·卡彭、约·多里奥和勒基·努西诺为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,该犯罪集团的一名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自动洗衣机,为顾客清洗衣服,并收取现金,然后将犯罪集团的收入混入洗衣收入存进银行,同时,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,使犯罪收入变为合法收入,形成现代意义上最早的“洗钱”。
² 反洗钱的起源
一般而言,谈反洗钱往往从什么是洗钱罪谈起。但如果从逻辑上追根问底,会发现,反洗钱要从洗钱罪产生之前谈起,这一逻辑与美国反洗钱发展的历史是一致的。美国《1970年银行保密法案》作为世界上的首部反洗钱立法,就没有洗钱罪的内容。但这部法律通过后,立即受到挑战,加州银行业协会、一家银行、美国民权联盟,及部分银行客户向加州北区的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银行保密法案的内容违宪,侵犯人权,请求法院发出禁令,阻止法案的实施。这场官司从1972年打到1974年,初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,之后双方都上诉至最高法院,在多名法官存在异议的情况下,判决支持《银行保密法案》立法。正是这一判决确立了反洗钱的主要议题和基本原则,美国反洗钱制度创新由此发展起来。
洗钱的上游犯罪
洗钱罪不单单包括了一些金融犯罪,还包括了贩毒,走私,黑社会犯罪以及恐怖犯罪几种类型,其上游犯罪是指产生洗钱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。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第19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,目前的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修改为:
u 毒品犯罪;
u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;
u 恐怖活动犯罪;
u 走私犯罪;
u 贪污贿赂犯罪;
u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;
u 金融诈骗犯罪。
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之间有着紧密而不可分割的联系,有观点认为,洗钱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发展其犯罪产业的主要手段。洗钱犯罪为上游犯罪打开了通道,使上游犯罪能得到“良性循环”,从而推动了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双向发展:
一方面,“上游犯罪”是洗钱罪的前提和基础,没有“上游犯罪”所获取的非法收入,洗钱行为就没有掩饰、隐瞒的对象,也就不会有洗钱犯罪;
另一方面,洗钱犯罪反作用于“上游犯罪”,对“上游犯罪”起推波助澜的作用。下游的洗钱犯罪一旦成功,对“上游犯罪”将产生支持和鼓励的推动作用。